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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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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法律释义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相邻关系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延伸或限制。给...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相邻关系纠纷”
  • 2000-04-2914
    本条法律中与 “相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 2014-04-2426
    本条法律中与 “相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2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2013-06-290
    本条法律中与 “相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 2000-11-051
    本条法律中与 “相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
  • 1988-04-02727
    本条法律中与 “相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0
    • 1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2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3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 4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2017-06-271
    本条法律中与 “相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相邻关系纠纷”
  • 王俊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05-0160
    本书中与 “相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5
    • 1
      二、采光、日照关系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三是从责任体系上观察,采光、日照纠纷属于物权规范,而非侵权责任的类型范畴。虽然部分案件的事实构成责任竞合,但在当事人已选择适用《物权法》相关法条主张采光、日照关系请求权的场合,就责任构成的逻辑一贯性而言,排除“违法性”要素的适用当属学理上的障碍。
  • 江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07-0144
    本书中与 “相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2
    • 1
      三、相邻关系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各方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相邻各方对生长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的竹木或根枝,伸长到邻人的土地上或建筑... 完整章节
  • 江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02-0116
    本书中与 “相邻关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0
    • 1
      相邻关系的认定与处理——郑州服装工业集团公司与河南省商城大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上诉案
      法律关系必须是在不同主体之间产生,单个主体无所谓存不存在法律关系。相邻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存在形式,自然也只能存在于不同的主体之间。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相邻关系的主体不仅限于所有权人,还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如地... 完整章节
    • 2
      相邻关系的认定与处理——郑州服装工业集团公司与河南省商城大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上诉案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亦称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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