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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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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邻关系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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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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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00:48
全书内容(7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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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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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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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00:19
  • 4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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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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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00:06
  • 7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00:24
  • 8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00:11
  • 9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00:09
  • 10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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