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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某购买客车一辆,挂靠在某公司进行营运,经营两年后,孙某将该车转让给崔某,崔某与某公司签订挂靠经营合同。购车协议和挂靠经营合同均约定所购车辆是太原至石家庄线路车。后因该车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附卡到期,该车被迫停运。
转让挂靠经营车辆应征得被挂靠方的同意,转让标的是挂靠车辆经营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