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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纠纷是指债权人因行使留置权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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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留置权纠纷是指债权人因行使留置权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也是一种担保物权,而且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成立的担保物权,无须当事人签订留置...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留置权纠纷”
  • 2000-12-081322
    本条法律中与 “留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 2
      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 3
      第八十条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 4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1992-11-07182
    本条法律中与 “留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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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4
    • 1
      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抵押权、优先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 2001-08-171
    本条法律中与 “留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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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1〕13号《关于能否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的请示》收悉。本院经研究认为: 船舶留置权是设定于船舶之上的法定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未履行合同时,修船人基于修船合同为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实现,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该船舶是否为修船合同的委托方所有。但修船人不得基于连带责任保证对连带责任保证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权。 天津新港船厂修船分厂作为修船人,依据其与英国伦敦尤恩开尔公司订立的修船合同,对俄罗斯籍“东方之岸”轮进行修理后未取得合同约定的修船费用,有权留置该轮。“东方之岸”轮的所有人东方航运公司虽不是本案修船合同的当事人,但不影响该留置权的成立。 据此,同意你院关于天津新港船厂修船分厂对“东方之岸”轮的留置行为合法有效,并可以基于留置权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的处理意见。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留置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785
    本书中与 “留置权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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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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