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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原告金鼎集团与被告深房贸易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深房贸易公司向金鼎集团支付定金74000元。后双方又对数量、交货日期等,通过电传进行了修改商定。后因深房贸易公司未依约及时验收提货,金鼎集团经电催无果,而向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立案受理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后,金鼎集团委托通州拍卖行对其加工的全部货物进行了拍卖。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留置权人处分留置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经过一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