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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延误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A公司将一份文件交给B公司广东分公司寄往巴拿马,交寄物品名称注明“文件”,重量0.5千克,快递费用合计共291.06元。后B公司广东分公司告知原告快件在抵达美国转运中心后不慎丢失。
华沙体系适用原则及其责任限额条款的理解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