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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延误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间低于公约所规定责任限额的承运人责任限额约定,在符合以下两方面条件时即为有效,而不再适用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限额条款:1.当事人明确约定排除上述公约条款的适用。对于托运人而言,须在明确知悉该公约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排除适用该公约条款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特别是在承运人提供格式条款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向承运人作出详尽说明与解释。2.当事人间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另行约定应当明确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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