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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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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玩忽职守罪”
  • 1999-09-16187
    本条法律中与 “玩忽职守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1997-03-143866
    本条法律中与 “玩忽职守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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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2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2002-08-227
    本条法律中与 “玩忽职守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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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7
    • 1
      第二十二条 对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施管制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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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耕还林条例

    2002-12-143
    本条法律中与 “玩忽职守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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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3
    • 1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 2017-08-145
    本条法律中与 “玩忽职守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 2007-01-1532
    本条法律中与 “玩忽职守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定,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玩忽职守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620
    本书中与 “玩忽职守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二)认定玩忽职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般官僚主义与玩忽职守罪的共同点在于都违反了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职务,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程度上不同。实际上,玩忽职守罪是一种严重的官僚主义,成立犯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损失不重大,则属于一般官... 完整章节
    • 2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3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行为人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务,主要表现为履行职务不尽心、不得力。
    • 4
      (二)认定玩忽职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主观方面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前者表现为违反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
    • 5
      (二)认定玩忽职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其次,要区别意外事件与本罪的界限。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意外事件中的损害结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职守的犯罪人对于危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
    • 6
      (二)认定玩忽职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因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后者的主体限于医务人员,而前者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造成危害后果的性质不尽相同。后者造成的是人的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重大损害;而前者造成的后... 完整章节
    • 7
      (二)认定玩忽职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界限。本罪与该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 8
      (二)认定玩忽职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本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特殊主体;后者为一般主体,在实践中多为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中对消防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 9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在现代汉语中,“玩忽职守”的“玩”字,有“用不严肃的态度来对待”的意思;“忽”字则有“不注意、不重视”的意义,即疏忽。前者反映了一种不严肃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漫不经心的心理表现。“玩忽”与“职守”相连,是指马虎、漫不经心、不认真地对待职责和义务。在刑法第397条... 完整章节
    • 10
      (二)认定玩忽职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可能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对待职守的心理态度。工作失误者并没有违反其职责义务,相反,甚至是认真、严肃地履行了职守,只是由于客观条件变化而致使判断失误,结果造成了损失。
    • 11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擅离职守,即违反职守中关于时间和空间的明确要求,在特定时间里擅自离开特定场所,以致没有能够履行其职务,如在抢险、救灾中擅自离开现场。
    • 12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未履行职守,即虽然在工作岗位上,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守要求行事,以致没有履行其职务,如拒绝履行职守、放弃履行职守或者不及时履行职守。
    • 13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秩序,需要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和约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务上的注意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不仅会损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还可... 完整章节
    • 14
      (二)认定玩忽职守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玩忽职守案件中,有时牵涉到多人,危害后果也往往是由多人或者数人的行为综合作用所造成的,即“一果多因”。在确定本罪的责任主体时,应当准确区分直接责任人员和间接责任人员,要根据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后果之间有无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进行区分。对于前者,应依照刑法第3... 完整章节
    • 15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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