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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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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在我国,股票是最主要的证券表现形式,按照所表彰的权利内容,可分成若干种类。依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按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 1993-04-2215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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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5
    • 1
      第五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取记名式。发行人可以发行簿记券式股票,也可以发行实物券式股票。簿记券式股票名册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实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应当由证监会指定的机构保管。
    • 2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 “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证监会指定的印制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 (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是指公司库存以外的普通股。 (三)“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 (四)“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行为。 (五)“承销机构”是指以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为发行人销售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 (六)“包销”是指承销机构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买下的承销方式。 (七)“代销 ”是指承销机构代理发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者包销人的承销方式。 (八)“公布”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刊载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的行为。 (九)“公开”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备置于发行人及其证券承销机构的营业地和证监会,供投资人查阅的行为。 (十)“要约”是指向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 (十一)“要约邀请”是指建议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二)“预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五)“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十七)“证券业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 (十八)“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 2018-10-26879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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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2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3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4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2014-08-3178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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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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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 3
      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2014-02-2043
    本条法律中与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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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9
    • 1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2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3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 李国光 江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01-011
    本书中与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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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票面的股票,这种股票只能由所记载的股东享有,不是股票所记载的姓名或者名称的人,即使持有该股票也不能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无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不记载于票面的股票。该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合法的所有者,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 完整章节
    • 2
      (三)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
      这是以股东权益大小为标准来划分的。普通股股票是指记载一般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股票;特别股股票是指股东享有特别权利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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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额面股票和无额面股票
      额面股票是指标明一定金额的股票;无额面股票是指不标明金额的股票。我国《公司法》只对额面股票作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5
    本书中与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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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6
    • 1
      【释义】
      依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和名称,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照股东权利的性质,分为普通股股票和特别股股票;按照股票是否附有表决权,分为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按照股票流通性,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根据股票票面和交易币种,分为A股、B股和H股股票。
    • 2
      【释义】
      实践中,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
    • 3
      【释义】
      股票权利可因设立公司、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受让股权、继承股权等方式而取得,这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行为,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间会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因而引发股票权利确认纠纷。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权是否存在以及持有比例多少发生... 完整章节
  • 唐德华 高圣平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0-0189
    本书中与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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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的种类)
      无记名股票的要求为:(1)无记名股票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只要持有股票,就是取得了股东的资格。(2)无记名股票的持有者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时,仅以出示股票作为权利的凭证,不需要以其他方式加以证明。(3)对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有需要通知事项时,采用公告的方... 完整章节
    • 2
      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的种类)
      股票按照有无记名为标准而划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载有股东姓名,同时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记载股东的姓名;无记名股票是指不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因而公司也不设股东名册。这两种股票的区别在于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而在股东的权利内容上则是... 完整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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