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某债权人向长宁法院申请执行民事判决书,执行服饰公司和吴某某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得知被告向黄浦法院申请执行某民事判决书,同样执行服饰公司、吴某某的财产。经长宁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吴某某名下的房屋拍卖后。已无多余钱款用于分配,汽车拍卖后可分配金额为23万余元,全移交黄浦法院进行分配。原告向黄浦法院申请。参与汽车拍卖余款分配,黄浦法院出具执行告知书,告知原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首封权益,将汽车拍卖款的20%。计4万余元优先分配给被告,余款按照原、被告债权比例分配,故,原告可分得17万余元执行分配款。
轮候查封中多个普通债权并存,被查封财产不足的,应根据被执行人的主体分别适用破产和参与分配制度,按各债权的比例平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