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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本案关注点: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实质为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下的实体性救济措施,其诉讼架构为:对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不同意该异议的其余几方当事人为被告。该类型案件应由法院审判部门进行审理,如何确定执行分配方案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审判部门审查该方案是否合乎法律规定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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