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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考虑有关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双方实际出资情况,妥善分割。
原、被告系翁婿关系,被告与原告长女结婚后招婿入赘成为原告家庭成员,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原告及被告夫妇三人。1984年,被告夫妇与原告在原告原有房屋上共同出资出力翻建房屋,后该房屋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房屋拆迁后被告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
在家庭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房屋应当属于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