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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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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共有权确认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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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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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11、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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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内容(1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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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高法[1996]250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以来,房屋纠纷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我院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听取了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了《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年第3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  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以来,相应纠纷陆续发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处理好公房出售后的纠纷,保障住房制度的改革,现根据《民法通则》、国务院、建设部及本市有关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01:10
  • 2
    一、受理
    00:01
  • 3
    二、产权与使用权的确认
    00:02
  • 4
    7、除天井和庭园外,单元房屋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产权为房屋产权证登记人所有。  自用部位是指单元房屋业主自用的客厅、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和庭园(含围墙)以及室内墙粉饰等部位。  自用设备是指单元房屋内业主自用的门窗、浴缸、抽水马桶等设备。  8、除内天井外,楼房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为整幢房屋业主共有。住宅区内的公共设施为住宅区域内的业主共同使用。  共用部位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门厅、传达室、内天井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外墙、外墙面、走廊墙、墙面粉饰和屋顶等部位。  共用设备是指整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同照明灯具、垃圾通道、天线、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和消防器具等设备。  公共设施是指住宅区域内住户共同使用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废弃物储存设施、照明路灯、绿化地等设施。
    01:13
  • 5
    9、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00:15
  • 6
    10、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的,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
    00:14
  • 7
    11、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00:08
  • 8
    12、在审理房产确权案件中发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错误的,可建议房屋发证部门撤销错误登记,也可根据查证的事实重新确权。
    00:11
  • 9
    三、产权的分割
    00:01
  • 10
    四、产权的转让和继承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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