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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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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1993-12-170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三条 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四)本款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 1992-11-07182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一百零七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 2
      第一百零八条 【用语含义】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三)“旅客”,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运送的人;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四)“行李”,是指根据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载运的任何物品和车辆,但是活动物除外。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 3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客票】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 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运送期间】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客票票价含接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不包括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 旅客的自带行李,运送期间同前款规定,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 2003-01-0662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 2
      第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二)项规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合同约定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与实际履行的起运港、转运港和到达港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的地点确定案件管辖。
  • 1999-12-2578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 2012-08-31611
    本条法律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76
    本书中与 “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产生的纠纷,即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2
      【释义】
      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客运的船舶将旅客从国内通海水域一港口运至通海水域另一港口,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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