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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7日某印染厂与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就所欠债务进行确认,后某公司偿还部分欠款,剩余欠款一直未付;2001年9月17日,某印染厂将债权转让陈某,并在报纸公告。2001年下半年,某公司因其他债务问题被法院查封拍卖,陈某债权一直未实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