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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合同虽然涉及同一批货物,但因两个合同的订立目的及约定内容各不相同,故应分别依照合同约定确定货物价值,不能以一个合同关于货物价值的约定否定另一个合同的相关约定。 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当事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本案关注点: 易货合同又称互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以货币以外的财产相互交换而达成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有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据此,如果易货合同当事人一方改制并办理了合法手续,根据企业工商登记的设权性和宣示性,均可以认定改制前后的企业存在法律上的承继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变更后的企业仍为合同的适格当事人。如果变更后的企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那么第三方也就有权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