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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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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法律释义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2016-04-0636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γ-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 2
      第十三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015-05-1833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六)累犯、毒品再犯问题 累犯、毒品再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体现从重处罚。 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但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
    • 2
      (七)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1997-03-143903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2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3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2007-12-293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2005-08-032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 1987-12-250
    本条法律中与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八、本通知自1988年元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704
    本书中与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22
    • 1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概念和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该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2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概念和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   “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如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完整章节
    • 3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概念和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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