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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原告王某与被告移动厦门分公司签署了一份电信服务协议,原告按协议向被告预存了花费,并按合同约定每月进行保底消费;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一台手机。在被告交付手机的当月,原告即发现该手机存在故障,原告多次将手机送到维修机构进行检修,均无法排除故障,该手机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
预付消费合同在合同订立时生效,附条件赠与的手机应适用国家“三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