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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电信运营公司因向电信用户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及有关服务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八条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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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是指电信运营公司因向电信用户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及有关服务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运营公司向电信用户提供语音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载明电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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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2013-10-25565
    本条法律中与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八条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2
      第二十条 【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2002-05-2811
    本条法律中与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三、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用文字(含图表)或语音等方式公开标示电信服务价格的行为。 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电信服务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 2
      四、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对于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电信服务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 3
      五、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资费标准、定价方式及计费原则。
    • 4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电信业务的特点,采取以下方式明码标价: (一) 公告; (二) 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 (三) 价目表; (四) 资费手册; (五) 互联网查询; (六) 语音播报; (七) 多媒体终端查询; (八) 公众认可的其它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互联网查询和语音播报的明码标价方式,应当向用户公告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 2014-07-2936
    本条法律中与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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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服务规范

    2005-03-1320
    本条法律中与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3
    • 1
      第三条 本规范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电信行业对社会公开的最低承诺,同时适用于单一电信业务网或多个电信业务网共同提供的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所称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电信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本规范所称通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通信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 2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和服务范围等内容,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 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用户使用时,应同时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 3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并采取有效措施,为用户交费和查询费用提供方便。
    • 4
      第十条 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包括该业务的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应针对业务全过程,通俗易懂,真实准确。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 2013-07-160
    本条法律中与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 2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 3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 4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
  • 2016-02-066
    本条法律中与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 2
      第四条 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3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 4
      第六条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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