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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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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释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2007-07-085
    本条法律中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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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 2008-11-20111
    本条法律中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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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0
    • 1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 2003-11-137
    本条法律中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9
    • 1
      三、关于受贿罪
  • 1997-03-143993
    本条法律中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 2000-07-132
    本条法律中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此复
  • 1999-03-041
    本条法律中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11
    • 1
      二、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对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也要依法查处。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周道鸾 张军 主编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4-0112902
    本书中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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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2
    • 1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 完整章节
    • 2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与特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依照刑法第388条的规定,... 完整章节
    • 3
      (二)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当注意划清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两者的界限完全靠犯罪主体的不同来划定。本罪的主体是特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且均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 完整章节
  • 张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09-011341
    本书中与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关内容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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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3
    • 1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对上级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但他可以影响上级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从司法实践中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领导身边的工作人员游说、说服领导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秘书说服领导破格提拔其关系人,从而收受关系人的贿赂。(2)... 完整章节
    • 2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紧密关系,其关系达到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程度的人员,如情妇、情夫、领导秘书等,都应包括在内。
    • 3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 完整章节
    • 4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实践中,利用亲友关系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把握,很容易放纵犯罪。“单纯利用亲友关系”就是要完全排除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如果行为人有相应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作保证,又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亲友,这种情况应以斡旋受贿论... 完整章节
    • 5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公职人员本应按照有关规定公正地实施职务行为,而影响力交易的行为人利用其影响力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就遭到了侵害,公众... 完整章节
    • 6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会使公职行为公正性受到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一般具有贪利的动机。
    • 7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担任国家工作人员,但现在已经离开国家工作人员的岗位,不再履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的人员。
    • 8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利益。如通过走私、贩毒、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取得的利益。这些利益是当然的不正当利益。(2)特定主体不享有某种权利而被赋予某... 完整章节
    • 9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和便利条件,即非法程序利益。也就是说,特定主体本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某种利益但却采用了非法的手段,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如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尽管投标单位... 完整章节
    • 10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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