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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摘要】惩治受贿犯罪是我国目前反贪腐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目前刑法学界普遍主张的“贪污贿赂犯罪罪名体系一元化的发展路线”,在探讨现行受贿犯罪罪名体系的基础上,从犯罪主体、客体、法益保护、分则条文的适用和分布等多方面肯定我国现行受贿犯罪罪名体...
摘要:【摘要】从其他规范到司法解释再到法律规范,“关系密切的人”的外延、规范惩治模式和规范文件的效力位阶上都有不断演进的过程,包括惩治主体范围的逐渐扩大、惩罚模式的历史变化和规范效力的渐次提升。但是,在刑事理论上,对“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存在重...
本案关注点: 行为人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由该国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进入招投标范围并获得中标,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案关注点: 交通协管员通过与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不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其工作的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协管员从请托人处收受财物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向关系密切的交警行贿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实践中,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利用同学、同事、同乡等密切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行为,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