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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卫忠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案

本案关注点: 交通协管员通过与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不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其工作的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协管员从请托人处收受财物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向关系密切的交警行贿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实践中,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利用同学、同事、同乡等密切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行为,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祝卫忠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案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卫忠。

  2007年4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祝卫忠与南汇交通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动协定,先后担任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的交通协管员,协助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二支队高速大队的民警在上海浦东临港地区进行事故勘查、排堵疏导以及工作记录等辅助性工作。期间被告人祝卫忠接受上海喜华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上海港航集装箱有限公司、上海逸祝恒物流有限公司等单位人员的请托和给予的大量钱款,通过转账汇款及现金给予的方式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余万元。

  被告人祝卫忠收受上述钱款后,为使上述公司的违法超载运输车辆在查处中能予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作处罚,多次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二支队高速大队的民警康波、唐纯、朱海荣、季波等人行贿25.3万元,另有部分用于请民警吃饭、娱乐等,被告人祝卫忠个人实际占有21万余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卫忠身为交通协管员,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达21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斡旋受贿)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卫忠身为交通协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司法工作人员行贿2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卫忠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卫忠身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即交通执法民警关系密切的交通协管员,通过民警在交通执法过程中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祝卫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祝卫忠应予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罪名不当,法院予以更正;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人祝卫忠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于行贿犯罪具有坦白情节,对其所犯两罪依法分别从轻处罚。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祝卫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或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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