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成功

一键认证

我的法院人身份

优秀的法官都在这儿
登录成功

认证法院人身份

加入书香法院

我不是法院人

庭内账号同步成功

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 知道了
  • 查看个人中心

庭内账号同步中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隐藏同步进度
如有页面音视频无法播放的情况,请更换谷歌浏览器点此下载
  • 全部
  • 词条
  • 案例
  • 法律法规
  • 期刊
  • 图书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施工人、管理人因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扫码查看更多
专业法律内容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施工人、管理人因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或者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纠纷

法律释义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或者公共道路、地面施工、地下设施等致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最初规定在《民法通则... 展开
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2003-12-261316
    本条法律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8
    • 1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2-10-2662
    本条法律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2011-04-2246
    本条法律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三十二条 【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2
      第一百零四条 【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 3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19-04-23143
    本条法律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2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 1996-06-044
    本条法律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4
    • 1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2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 2017-11-0412
    本条法律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 2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3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 王利明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2-0151
    本书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4
    • 1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其行为应发生于施工的作业阶段,详言之,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及完成阶段。对于那些久拖不竣或基本完成但未最后竣工验收的情形,仍应认为处于施工的作业阶段。而在施工完成后,因工程质量或保管上的欠缺致人损害的,则构成“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并非“地... 完整章节
    • 2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学者建议稿及侵权责任法草案也做如是规定。   关于该适用活动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第125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有学者持否定意见。其认为,在实践中,... 完整章节
    • 3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的受害人,只能是进行施工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如路人,倘若是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到损害,则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49
    本书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 周友军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11
    本书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54
    • 1
      第四节 工作物致害责任的扩张适用
      管理人没有尽到其管理职责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不一定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但是至少要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受害人骑车回家,第三人违章驾车,为了躲避第三人的车辆,受害人掉进了没有井盖的下水道之中。这里第三人的过错的存在,并不影响地下设... 完整章节
  • 刘智慧主编;江平审定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01-0144
    本书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30
    • 1
      【条文释义】
      地面施工的损害应当发生在施工进行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某些施工久拖不绝或基本完成但未最后竣工验收,仍应认为处于施工的进行阶段。只有在施工进行阶段的行为,才可能被认为是此类侵权行为的侵害行为。在施工完成(竣工验收)后出现建筑物倾塌、脱落、坠... 完整章节
    • 2
      【条文释义】
      所谓施工人,是指接受施工任务并组织施工作业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而不是指具体进行施工作业的组织内的具体的工作人员或受雇于施工人的雇工。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施工人”存在不同的情形。有些地面施工工程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并不直接进行施工,而是通过承包合同等方式将工程... 完整章节
  • 杨立新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6-01433
    本书中与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7
    • 1
      五、各种具体的物件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还特别规定了窨井等地下工作物的损害责任。第91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与第1款的内容区别在于:第1款规定的工作物是施工中的地下工作物,而第2款规定的窨井等地下工作物是工作物本身,是管理中的工作物。因此,前者是施工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 完整章节
今后不再推荐此类内容
猜你想读
你可能感兴趣
微信扫码
随时随地 看法懂法
收藏成功
点击右上角头像,在我的收藏中可查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