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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金某从他人手中受让得到某小区安置房一套,与妻子王某等家人实际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某物业公司负责。两人的女儿、受害人小金由祖母马某照看。某日小金在小区内玩耍,马某回家上厕所,便将小金一个人留在小区内独自活动。待马某回到原地时未见到小金,后在离金某住所地西侧、约50米绿化带内两米多深的窨井中,发现了小金,小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勘察,小金符合溺水死亡特征,后金某、王某与物业公司调解,但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一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