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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作品,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胡某、吴某是某电影制片厂的职工。上个世纪80年代,电影制片厂指派胡某、吴某担任系列动画片《葫芦兄弟》的造型设计,二人共同创作了“葫芦兄弟”角色造型形象。胡某、吴某认为“葫芦兄弟”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要求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院认为,单位职工创作的动画角色造型系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代表单位意志,由单位职工创作的“特殊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