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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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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著作权权属纠纷“相关的法律条文(1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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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第十一条 【作者与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00:25
  • 2
    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00:14
  • 3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00:22
  • 4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00:20
  • 5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00:27
  • 6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00:56
  • 7
    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00:14
  • 8
    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例外】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00:13
  • 9
    第十九条 【著作权的继承和继受】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00:38
  • 10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00:27
全书内容(62)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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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则
    01:06
  • 2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00:19
  • 3
    第二条 【中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00:42
  • 4
    第三条 【作品及其分类】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00:36
  • 5
    第四条 【行使著作权不得违法】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00:12
  • 6
    第五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00:18
  • 7
    第六条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授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00:08
  • 8
    第七条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00:15
  • 9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00:39
  • 10
    第九条 【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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