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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以航空器为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修正)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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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律内容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承运人以航空器为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所产生的纠纷

法律释义
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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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研读法律法规,学习“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1996-02-287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九)“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订定座、购票合同的单位。 (十)“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一)“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三)“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四)“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十五)“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十六)“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七)“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十八)“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九)“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二十一)“漏乘”指旅客在航班始发站办理乘机手续后或在经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二十二)“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二十三)“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二十四)“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二十五)“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六)“随身携带物品”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二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二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 2
      第五条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 承运人可规定航班开始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时限,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不定期客票应在向承运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 合同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定座。
    • 3
      第六条 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以保留。 承运人应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舱位等级提供座位。
    • 4
      第七条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 1997-12-081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7
    • 1
      第三条 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七)“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八)“旅客联”,是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并始终由旅客持有。 (九)“乘机联”,是指客票中标明“运输有效”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十一)“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十二)“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旅客交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 (十三)“非托运行李”,是指除旅客托运行李以外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十四)“行李牌识别联”,是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发给旅客的凭据。 (十五)“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者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经停的地点。 (十六)“中途分程”,是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 2
      第五条 客票是客票上所列承运人和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只向持有由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客票的旅客提供运输。客票中的合同条件是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摘述。
    • 3
      第六条 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客姓名; (二)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四)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五)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 4
      第七条 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应当为每一旅客单独填开客票。
  • 2017-11-0431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九十二条 企业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2
      第九十三条 取得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二)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 (三)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3
      第九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工严格履行职责,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认真做好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应当在机场内及时通告有关情况。
    • 4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 1999-05-2811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 2
      第三条旅客和行李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一)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五、未遵守前几款的规定,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该运输合同仍应当受本公约规则的约束,包括有关责任限制规则的约束。
    • 3
      第十七条旅客死亡和伤害行李损失一、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二、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三、承运人承认托运行李已经遗失,或者托运行李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二十一日后仍未到达的,旅客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四、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 4
      第二十条免责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对索赔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伤害提出赔偿请求的,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本条适用于本公约中的所有责任条款,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2006-02-284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5
    • 1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 1929-10-1212
    本条法律中与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06
    • 1
      第十七条对于旅客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应负责任。
    • 2
      第十八条一、对于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二、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期间,不论是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落的任何地点。三、航空运输的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是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空运合同,是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任何损失应该被认为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事故的结果,除非有相反证据。
    • 3
      第二十条一、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二、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
    • 4
      第二十三条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不发生效力,但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不因此而失效。
读书室 /看书听讲,学习“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 编著   |   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03-018804
    本书中与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有关内容的导读
    00:00
    00:46
    • 1
      【释义】
      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以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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