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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007年,金某与金某平、陈某国合伙经营沙石料供应业务,并与2008年签订经营协议约定金某平作为前期投入200万的垫资人,股权分配为金某平50%其余2人各25%。合伙期间金某与金某平又合伙经营船舶运输业务,其中金某占股80%,金某平占股20%。2008年10月金某与金某平签订协议自本年8月开始,将贷款中200万折投资款并按月计息,并待资金回笼后以200万作为铺底资金,归还借入的比例为金某平80%,金某20%。2009年1月底合伙体停止经营,但对合伙账目合伙体未予清算。
签订诉讼契约只要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情况下,便为有效。法院可以以判决书的形式来确认诉讼契约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