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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2004年2月,原告刚某成、被告才某和其他四个合伙人共同承包某村有关耕地和果园,并签订承包协议。合伙经营一年后严重亏损,无力再经营下去,2005年1月,被告才某将合伙承包的全部耕地,及果园转包给了第三人祁某贤经营。
确认转包协议效力时,要遵循保护有效合同,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原则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因法定事由是不能轻易确定无效或者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