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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使该合同的履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不能预料并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事,由此造成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消失,双方签订合同时某些因素已不存在,如果仍然维持合同中有关条款的效力,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集体村民的利益。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权衡情事变更前后的对价比例,以及体现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本案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变更了该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
本案关注点: 发包方确认承包人中标的意思表示与其拒绝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实际作为之间存在差距,此差距构成意思表示瑕疵要件。发包方反悔自己的承诺属于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过错要件。此外还要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知识经验和水平认为发包方缔约过失是可能引起相对人利息收益减少或其他村民在同样情况下也可能会发生同种损害结果的不可缺条件,否则发包方的缔约过失与相对人利息收益减少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相对人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不属于发包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