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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与相对人交易。可见,拒绝交易的构成要件包括: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拒绝与相对人交易的行为;拒绝交易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尤其需要审查的是,拒绝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比如客户不符合相关的合理购买标准等。另外,如果当事人最终提供了商品,则先前的拒绝交易行为应属于迟延交易行为,为一般的民事行为,而非垄断行为。因此,当事人为本地区特定商品的唯一供应商,其拒绝向特定客户提供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上述法定要件,尤其不能将迟延交易等同于拒绝交易,从而不适当地增加出售商的责任。
本案关注点: 拒绝交易须满足以下条件:产生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主观上存在拒绝交易的故意;交易没有实际完成。若涉案交易以实际完成只是存在迟延,只构成迟延交易,而迟延交易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行为,不属于拒绝交易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