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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关注点: 民法上普遍认为交付仓单即视为交付货物。动产因交付而发生物权变动,卖方依据买卖合同将其合法所有的出库单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即因而成为出库单上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仓储人应当按其在出库单上的承诺向持有人履行其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因此,仓储人虽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因系出库单上仓储货物之保管人,其与买方已构成了事实上之物权契约关系。从物权契约关系的原理出发,仓储人为该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应当是被告而非第三人。
本案关注点: 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讼争是在仓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故应认定为仓储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