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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该赔偿责任系属无过错责任,即雇主即使对损害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须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关注点: 关于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出不同规定。个人之间因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具有隶属、监督和管理性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海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具有“长臂管辖”的特点,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受诉海事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作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海事法院派出法庭所在地不应认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