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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凡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应予立案。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补充规定(五)》在内的75件刑事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本案关注点: 对执勤人员正确行使职责扣留自行车的行为心怀不满,与执勤人员争吵、扭打,并持刀砍伤执勤人员的,系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的,对于此行为应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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