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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摘要:1997《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一规定是全国人大在总结历次贪污罪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贪污罪以立法概念的形式作出的最简明、最全...
摘要: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从贪污罪中分立出来新增的一个罪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其中以单位私分国有资产为甚,但1979年《刑法》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却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处理不一致,有的按违反...
本案关注点: 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单位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物的,基于其犯罪行为在转企产权交割节点之前,该经理仍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该单位仍属国有性质,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在转企产权交割之后,侵吞单位财物的,该单位性质已发生转变,行为人身份亦转变为公司人员,侵吞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对上述非法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应分别评价,实行并罚。
本案关注点: 国家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名义将赞助款拿回来后,该笔款就变成了单位的公款,行为人将其私分,是一种侵吞公款的贪污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