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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关注点: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担保是其中的典型;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之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以抵押、质押为其典型,债务人依照物的担保所享有的权利,为担保物权。而在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之下,应收账款质权明显属于其下权利质权之一种。物的担保涵盖了应收账款质押。
本案关注点: 1.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 2.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