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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电子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行为人的审查范围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综合考量其与现阶段技术发展状态相适应的审查能力、促进产业发展与对交易主体行为导向之影响等方面予以确定。
本案关注点: 双方当事人明知所发送的电子信息为商业广告性质,却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短信息,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息应认定为垃圾短信,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属于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应予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