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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议付行审核并转递单据而没有预付或没有同意预付资金不构成议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以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为基准,从【释义】、【管辖】、【法律适用】、【适用该案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阐释。简明扼要界定了案由所概括的法律关系,对该案由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了说明,为适用案由和处理纠纷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法律依据,重点揭示了案由确定的意义、适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民事诉讼时使用。
本案关注点: 信用证的议付行需要得到开证行的指定,若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不可能是议付信用证,对于非议付信用证,则不存在议付行。
本案关注点: 银行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需出具单独的拒付通知,并具体列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所依据的所有不符点及直接意思表示。如果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未发出合格的拒付通知,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而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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