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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同步进度本案关注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仅规定了法院对于选民资格案件可以受理并且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予以审理,但是对于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公民选举权被侵犯的其他情形则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予以受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而非民事权利,除了确定选民资格的案件外,其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侵犯的情形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关注点: 村委会门前公布张贴的选民名单中没有原告的名字,后原告于同年10月13日向选举委员递交申诉状,选举委员会在同年10月17日作出决定,以原告在2008年没有选民登记为理由,决定其不具备选民资格。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决定违法,对村民委员会公布的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名单持有异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