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公布选民名单确定其选民资格后选举时未通知其参加选举侵犯选举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案
本案关注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仅规定了法院对于选民资格案件可以受理并且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予以审理,但是对于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公民选举权被侵犯的其他情形则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予以受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而非民事权利,除了确定选民资格的案件外,其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侵犯的情形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公布选民名单确定其选民资格后选举时未通知其参加选举侵犯选举权争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案
【案情】
原告:王春立等原民族饭店员工16人。
被告:北京民族饭店。
王春立等16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1998年下半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工作开始,由选民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10月,北京民族饭店作为一个选举单位公布的选民名单中确定了该16名员工的选民资格。后因该16名员工与北京民族饭店的劳动合同届满,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该16名员工离开了北京民族饭店。12月15日,新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开始,北京民族饭店没有通知这些应在原单位选举的员工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致使该16名员工未能参加选举。为此,王春立等16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状告北京民族饭店侵犯其选举权,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审查与裁定】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立等16人关于被告北京民族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于1999年1月21日裁定:
对王春立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春立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予以受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春立等人以北京民族饭店侵害其选举权利为由,要求北京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因此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王春立等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法院受理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正确。据此,该院于1999年5月10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