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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跳槽后使用原公司客户名单信息,构成侵权
以未与客户实际发生交易为由,可以否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成立吗?
摘要: 近年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2000年以来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678件,其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41件,审结38件。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