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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与客户实际发生交易为由,可以否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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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法律
第一、客户名单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第二、雇员与现任职公司是否侵害了前公司的商业秘密?
详情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朱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及解除合同的两年时间内,朱某不得擅自公开、转让或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原告业务相近、或构成竞争关系的工作,双方另签署保密协议。后朱某离职、进入被告希施公司担任总经理,向原告公司的客户销售产品。
评析描述视频节点:
00:00:00
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违反协议披露、使用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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