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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盗窃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何定罪处罚?
摘要: 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调查统计数字显示,有61%的游戏玩家有过网...
摘要: 为适应反盗窃斗争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近几年同盗窃斗争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发出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历次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修改和补充,对办理盗窃案件实践中...
摘要: 以贩卖或吸食、注射为目的而盗窃毒品的犯罪,近年来时有出现,但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其作出规定或解释,致使实践中对盗窃毒品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理的问题存在诸多争论。认识上没有统一,造成法律适用的不一致,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本文拟就盗窃毒品...
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的规定,多次盗窃是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并列的构成盗窃罪的两种情形之一,具体指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