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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合同成立】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承租人未按时提供货物,竟然不构成违约?!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的二年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摘要: 租约仲裁条款能否并入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问题始终是世界各国海商法领域争论最大、历时最久的“老问题”。由于我国海商法和仲裁法都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加之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司法界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莫衷一是。更有人将该问题比喻成我国海商法领...
摘要: 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两种形式,滞期费通常是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航运大国地位的巩固,航次租船等各种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务迅速增加,我国仲裁及审判机构受理的滞期费索赔案件数量也呈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