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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目前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纠纷案件、涉外案件。对各类民事案件及不属于铁路运输范围的铁道部直属工厂、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大专院校等地发生的案件,仍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如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案件,由双方人民法院协商解决。
列车出行烟雾缭绕,乘客维权获支持
铁路承运人依据相关法规收取部分退票费是否合法?
摘要: 我国关于铁路高度危险责任的民事立法长期停留在民法通则、铁路法的原则性规定状态,相关法律规范的确立与完善多是依赖部门主导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零散规定。这些规定,由于立法层级及受部门立法影响的限制,长期存在与普通法、特别法的规定冲突的情形。...
摘要: 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0年3月16日起施行。为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笔者对《解释》...
摘要: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由于《条例》旨在解决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的问题,所以,对非铁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伤亡如何赔偿的问题,因受体例限制而未规定。同时,《条例》又将原《铁...
摘要: 铁路旅客伤亡案件是指人们在利用铁路旅行当中所造成的意外伤亡事故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本文就铁路客运伤亡纠纷的性质及诉讼程序作一初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