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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86)民行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何品善诉何建业解除收养关系一案,终审判决维持收养关系,半年后,何品善再次起诉要求解除,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新案受理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如终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后,双方关系继续恶化,当事人又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作为新案受理。
生父母将亲生女儿送养后又状告养父母收养无效
认领婚生子女之诉中,当事人已提供必要证据初步证明存在亲子关系,人民法院是否能直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摘要: 2006年12月,原告将自己的女儿送给被告收养,但双方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被告收养后即帮小孩上了户口。2011年5月4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应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存在两种意见。
摘要: 收养法要求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兼备,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模式使为数众多的要件欠缺的收养关系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由此造成法律与社会伦理的激烈冲突,司法也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针对收养关系“多元化”的现实,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