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电视剧大火 三家投资公司争利
由单位职工创作的动画角色造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吗?
摘要: 1982年4月,湖北晴川饭店工程指挥部与湖北省美术院签订壁画装饰协议书一份,约定壁画内容为《赤壁之战》,面积54平方米,由该院蔡某等人创作,稿酬为9180元。湖北省美术院接受委托后,将壁画的创作交由协议指定的蔡某等4人,于1983年8月完...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基于保障作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对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制度设计,为表达方便,本论文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统称为非自然人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法人作品进行了规定,对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摘要: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审理中,对著作权主体的判断常常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个关键问题。但是,源于社会文化传播与交流的变化多端以及法律规定对著作权主体的分散,对著作权主体的判断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并非简单地通过查找法律条文就能得以确定。在现实...
摘要: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有效平衡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其中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无疑将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概归属于作者,将可能妨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