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法院人身份认证
可以先浏览其他内容
首次登录将自动为您注册注册即同意《东方法律平台服务条款》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小区天台和走廊,是业主共有还是私有?
摘要: 【摘要】近年来,居住物业管理纠纷迭起,它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较大,加上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且缺乏相应理论体系的支撑,在审判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就物业管理而言,目前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2003年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法院在处理众...
摘要: 【摘要】物业小区内的共用部分的明确界定不仅关系到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共用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还直接关系到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共用部分费用的分摊和收益的分配。共用部分可划分为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共用部分,甚至可以将共用部分指定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所使用,...
摘要: 引言 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后最高法院出台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次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受案案由。该问题在理论界早有研究,而且相关案件法院也已大量受理。然而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
摘要: 在我国,随着城市的急速发展,高楼大厦鳞次栉比,住房日益商品化,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使用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实例一:某市东光花园是台商兴建的一个高级住宅区,第一期工程6座楼房,于1995年5月交付使用。1995年底,该市移动通信局未经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