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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到底是欠款未付还是损失未偿?
次债务人收到通知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向出质人清偿的,该清偿行是否为对质权人产生效力?质权人是否有权向次债务人行使出质权利?
摘要: 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禁止证券公司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尽管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证券公司能够借此收取融资或融券的利息,增加交易手续费收入,客户也可以由此增加获利机会,融资与融券相互配...
摘要: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可增加市场的流动性,规避市场风险,同时也是股指期货等交易不可或缺的基础,故各国资本市场均建立了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
摘要: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合同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其责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