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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2011修订)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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