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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2001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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