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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共用外墙可悬挂招牌,但不能妨碍其他业主
业主在小区外墙设置招牌,是否需要其他业主同意?
摘要: 2009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其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阐释,供理解与适用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