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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下列治疗措施,应当向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  (一)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  (二)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实施前款第一项治疗措施,因情况紧急查找不到监护人的,应当取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伦理委员会批准。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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